113年度司促字第3610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惠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惠如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讓與證明通知書、證明書影本及雙掛號回執影本,依
民法第297條之規定,須將債權讓與
合法通知或提示債務人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依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述,債權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受讓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之債權,並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蔡惠如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因案入法務部○○○○○○○○○執行中,債權人尚未將該債權讓與證明通知監所單位,因債權讓與通知相關證明並未合法送達予債務人,故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