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建國
許湘嫻
一、㈠
債務人張建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建國、許湘嫻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