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瑞賢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