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0號
債 權 人 廖繼佑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都會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信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大都會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知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具有受讓人廖繼佑簽章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