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4號
債 權 人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連憲章
陳義傑
一、㈠
債務人連憲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義傑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連憲章、陳義傑應各自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