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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蔣君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一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務人蔣君璞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緣相對人蔣君璞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9月23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蔣君璞,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5.47%計算之利息【現為7.18%】(證二、證三)。上開借款依額度動用日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 5% 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證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信用貸款之相對人簽名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9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今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是,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00,00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