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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4號
債  權  人  李芷柔  

債  務  人  順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未提出支票票號A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經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具狀補正,債權人所提之資料,不足釋明以113年8月29日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