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4號
債 權 人 李芷柔
債 務 人 順光工程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且未提出支票票號AQ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經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
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具狀補正,
惟債權人所提之資料,不足釋明以113年8月29日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資料,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