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6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崇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