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64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正(即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21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4】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㈡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經
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乙份。二、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乙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