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林
惟仁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二
所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林献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冠翔磁磚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