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博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09月19日經授中字第097331175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債務人林芸芳即林祖吟即博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