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妙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依法完成合併在案,
聲請人為合併後之
存續公司,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二、
相對人莊妙卿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信費19974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9974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欠費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資料、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