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68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安邦
債 務 人 極炙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潘定桓
人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