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3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時食樂蔬食餐飲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時食樂蔬食餐飲店
設立登記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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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憑,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