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4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翰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113年12月31日
陳報狀之補充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所示,
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8,623元,其中包含利息1,149元,此部分利息1,149元依法不得滾入原本而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是以,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
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