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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4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債  務  人  鄭翰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113年12月31日陳報狀之補充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所示,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8,623元,其中包含利息1,149元,此部分利息1,149元依法不得滾入原本而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是以,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