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5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佑昌即澤穗商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親晨手作早午餐為債務人澤穗商行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
本件法律關係為〝
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