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碧如
徐碩均即徐志翔
徐廷翰
徐純盈
一、
債務人徐廷翰、徐純盈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徐宏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碩均即徐志翔、吳碧如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徐廷翰、徐純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宏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碩均即徐志翔、吳碧如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徐碩均原名徐志翔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吳碧如、案外人徐宏昌(歿)〔 民國112年4月8日死亡,經 司法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查無被繼承人徐宏昌之繼承人聲明限定、
拋棄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事件〕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32,00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徐碩均原名徐志翔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迭經催討無效,
迄今尚積欠本金135,850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徐宏昌(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其法定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徐廷翰、徐純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宏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碧如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繼承系統表、債務人
戶籍謄本、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