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228號
異 議 人 王劭芹
上
異議人王劭芹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
債務人為限,且於異議狀簽名或蓋章,使法院得依形式判斷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如未表明身份或未簽章,法院既無從判斷提出異議者是否為債務人,即
難認為異議合法,
合先敘明。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就
本件核發支付命令,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
嗣於114年1月13日收受記載
異議人為王劭芹之異議狀,
惟異議狀僅記載具狀人為王劭芹,未由其簽名或蓋章,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由債務人提起異議,故於114年1月15日命債務人於收受通知
補正異議狀債務人之簽章,該通知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債務人由管理委員會代為受領,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異議人
逾期仍未
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