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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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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78號
債  權  人  慶禾小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松珠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永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江松珠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0)。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委員會4,8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