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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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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80號
債  權  人  富華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燕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珠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高珠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高珠鳳1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為高珠鳳、高陳英公同共有所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