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宜禎
呂蕙如
蕭合成
一、
債務人呂蕙如、蕭合成、蕭宜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呂蕙如、蕭宜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宜禎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務人蕭合成、呂蕙如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8,60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蕭宜禎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碩士班)時,邀同債務人呂蕙如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07,28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序號002一筆貸款(就讀嶺東科技大學碩士班)因申請時未符合教育部所定優惠期間內減免利息之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
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
詎債務人蕭宜禎自民國113年6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61,369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蕭宜禎、蕭合成、呂蕙如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72,291元整及附表序號1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蕭宜禎、呂蕙如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89,078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