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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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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5號
債  權  人  林鴻明即鴻揚柚木行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長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長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