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575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楊長軒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楊長軒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
26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首開說
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