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2號
債 權 人 小林便當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余禎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承租學校餐廳之契約書影本。
㈢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元瓦斯費用之用戶名稱為長虹國際有限公司
非債務人之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