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旆君
債 務 人 陳志明
楊雅萍
一、㈠
債務人陳志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志明之財產
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雅萍負清償之責任。
㈡債務人陳志明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志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雅萍負清償之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