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玉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玉珊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現籍設臺中○○○○○○○○,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