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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5號
債  權  人  電瑙鋪資訊有限公司/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宗彥、莊圍翔、郭家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三人請求遭公布姓名之賠償金8萬元之依據,及陳報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㈤提出債務人劉宗彥、莊圍翔、郭家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