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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7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5號
債  權  人  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債  務  人  劉宗彥  

            莊圍翔  


            郭家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例參照)。經查,債權人另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部分,實務通說認為法人不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債權人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為法人,按上開判例意旨,即無精神上痛苦,其對被告為非財產上之請求,為無理由。且聲請人又未提出債權人公司受有其他損害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請求顯無從認定,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