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865號
債 權 人 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宗彥
莊圍翔
郭家誠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
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例
參照)。
經查,債權人另請求
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8萬元部分,實務通說認為法人不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債權人電瑙舖資訊有限公司為法人,按
上開判例意旨,即無精神上痛苦,其對
被告為非財產上之請求,為無理由。且
聲請人又未提出債權人公司受有其他損害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請求顯無從認定,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