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9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錦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借款人即債務人黃柏諭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黃錦雀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簽訂額度叁拾萬元放款借據,茲依
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
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5,914元(下稱
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㈡、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其
拘束 (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
㈢、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3年12月19日 )起,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㈣、
詎借款人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迭經催討無果。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黃錦雀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㈥、釋明文件已上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926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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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