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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0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孫琳荁即孫欣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謹呈之民事 委任狀正本。(查狀附之委任狀正本係謹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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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