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47號
債  權  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邱圓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邱圓珠」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正確名稱究為何?(因狀附服務契約書所載立契約書人為「瑞聯F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印文為「瑞聯天地F區管理委員會」,二者不相符。),並提出其他資料釋明提供保全服務之對象確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