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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47號
債  權  人  大管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盛  
代  理  人  李雅惠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振興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債務人承租社會住宅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領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每個月3645元之補
    助釋明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不符合租金補助領取資格之釋明資料。
四、提出債務人溢領22223元之釋明文件。
五、提出債權人包租之租賃物之釋明文件。
六、提出委任狀正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