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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1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勝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羿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 所載「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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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