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2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妍汝
債 務 人 徐子靖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玖萬柒仟貳佰參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