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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8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盛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