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品嘉即李昭欣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張哲毓即李昭欣之繼承人、張珺雅即李昭欣之繼承人、張品嘉即李昭欣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昭欣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昭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亦有明文。
經查,李昭欣業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債務人張開朗即張駿威已向本院為
拋棄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查詢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1888號拋棄繼承公告
無訛。依前所述,債務人張開朗即張駿威既已合法拋棄繼承,即
非李昭欣之繼承人,自非屬
本件之債務人,債權人對其聲請之部分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