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債 權 人 彭豐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寶宗、王世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94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
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㈣確認是否對
背書人王世富請求?(
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世富發支付命令,
惟查,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