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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8號
債  權  人  彭豐國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寶宗、王世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94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㈣確認是否對背書人王世富請求?(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世富發支付命令,查,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