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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債  權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李建龍、黃雲宏即雙十安全帽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李建龍及對債務人黃雲宏即雙十安全帽店、李建龍為各自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區分請求標的聲明分別對「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李建龍」及「債務人李建龍、黃雲宏即雙十安全帽店」各自請求金額、利息起日、利率各為何?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㈢確認狀附委任狀所載謹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如有誤載,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0130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