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債 權 人 王志元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
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
系爭支
票提示日即
退票日前之利息無
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五、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