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債 權 人 李國鴻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嘉鴻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6日
出境後
迄今未入境,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