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7%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借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依以下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11月14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782元
張國祥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止
年息8.28%
001
新臺幣394782元
張國祥
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9.9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8.2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