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宇彥之
繼承人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繼承相關資料
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宇彥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謝宇彥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宇彥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