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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宇彥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謝宇彥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為何?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宇彥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謝宇彥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宇彥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