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梁晶晶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森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森田為陳騰盛及廖紫均借款130萬元之「
擔保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為連帶
保證人。)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陳騰盛及廖紫均2人還款日記載「112年2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
翌日」起算)
㈣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利率,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㈤確認債務人吳森田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吳森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