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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9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林宗緯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潮銘、林汝秀、林添秀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提出債權人先行墊付82,81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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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