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債 權 人 陳天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碧珠即張智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提出被繼承人黃溟銘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如
本件請求之
本票係由債權人繼承,並請提出分割繼承財產協議書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