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文賢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洪文賢之身分證字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洪文賢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大隊第二分隊)查詢債務人洪文賢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