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陳昭瑜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孟軒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2月6日?
㈣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狀附保管條金額僅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
㈤提出匯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肆拾萬元兩筆匯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