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昆宗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