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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7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簡逸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具有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之 委任契約書影本。 ㈢陳報違背雙方訂定契約應支付 違約金30萬元之依據為何? 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理賠入帳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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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