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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7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8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涼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確認 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併附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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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